法律问答

我之前没有达到结婚年龄的时候生了个小孩(已罚款),后来和她分开了,现在小孩6岁了,今年结婚了,女方是少数民族,再生小孩会被罚款吗?我和我现在这个从法律角度上讲是初婚,孩子也是第一胎,但计生办说,我之前有过小孩,这个只能算第二胎,要罚款,本人是泸州的,四川计划生育新政策中有一条是“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我不知道我符合这条不,我和我之前的那个没有办结婚证,请问我现在这个还没有出世的子女需要罚款吗?急需帮助!!!

2018-10-19 18:05: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确定女性法定结婚年龄的依据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 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应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家及省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已制定多项制度规定。我市目前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仍然存在征收程序违规、征收标准随意、征收措施简单等突出问题,损害了群众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征收程序一是主体合法。各县(区)人口计生局为征收主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也可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严禁下达任务征收,征收者要持证上岗,挂牌征收。二是程序规范。严格执行立案调查程序规定,未下达征收决定书之前,不得实施征收。三是适应条款得当。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减免征收数额,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申请签订缓缴计划,按计划及时征收到位。
  • 如果女方年龄不达二十周岁,是办理不了结婚登记的。只有达到二十周岁,民政机关婚姻登记部门才会发给结婚证。如果男女双方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那双方的婚龄应从双方已达法定年龄的当日开始计算。
    如果女方已经怀孕,可将孩子生下来后再办理结婚登记,不过这样的话属于非婚生育,计生部门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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