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以前男友A的老婆突然以我以前男友的名义QQ上一直和我说话,我回说让他别在纠缠,然后他说他是A的女朋友,让我告诉他到底怎么回事,我以为他只是A的女朋友不想他和我一样被骗(因为我知道A和我在一起时还和别人在一起才和他分手)告诉了他事实。之后才知道原来他们已经结婚了,A知道我们聊天后2次说要杀我,但都没有,应该是被他老婆拦下的。刚看到他说要杀我时我就报警了,但警察说QQ上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要等真的发生什么事才让我报警。后面的事我只好自己处理,中间也被那个女的威胁,他说我要在不和他说话她就来和我闹坏我名声,我不想事大又和他说话,之后她老公又威胁我。。。事情到现在有快两个月了,那女的说要见我,如果我不见就对我不利。我应该怎么办?事情都是网络上沟通的,不能作为证据,难道真的要等到不好的事发生吗?我一个人在外地,没人能帮我,报警又没有证据,不想事情闹大,我该怎么办?如果真见那女的觉得他也会对我不利的。

2018-10-20 01:38: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容易理解一些。“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
    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 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
    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
    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
    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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