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费艮国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