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有限公司与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费艮国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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