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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限公司诉宁波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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