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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成**有限公司与星美**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美*限公司与被告宁*信*公司、中国*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星美*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星美*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星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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