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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有限公司与黄骅市**有限公司、黄骅市**有限公司、黄骅市**有限公司、黄骅**品厂、宁波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有限公司、黄骅市*有限公司、黄骅市*有限公司、黄骅*品厂、宁波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法律文书送达后,被告黄骅*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请求,请求宣告原告专利号为ZL01234630.6的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本院依法中止本案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维持ZL0123463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之后,本院恢复本案的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韩国刚、委托代理人王*、刘*,被告黄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连治、委托代理人阴亮、赵*,被告黄骅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阴亮、赵*,宁波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骅市*有限公司、黄骅*品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是原告技术人员多年艰苦研究实验,花费巨额财力而取得的一项果蔬脆片等食品加工机械设备技术,于2001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02年6月19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234630.6。本专利技术由(一)带中间隔板的油炸罐,集真空油炸、脱油和储油为一体;(二)上置式料蓝离心脱油装置;(三)组合式料蓝;(四)外循环油脂连续加热和过滤装置;(五)真空装置;(六)电控装置所组成。较传统技术具有结构简单、容易制造、效率高等特点,实现了油脂加热迅速,恒定低油温,油脂不易氧化劣变以及物料受热均匀,制品质量明显提高,能耗大幅度降低等效果。产品推出后,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和国际市场的认同。该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中心认定:结论为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到目前一直为有效专利。

由于原告专利产品设备加工生产的上百种果蔬食品和营养、形状、色泽基本不变,脱油、脱水率高,口感好、易保存,广受市场欢迎,设备推向市场不久,即引来不法仿造。2003年10月,被告(三)在原告处购得一台专利设备后,被告(二)随后就开始仿造、使用并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使其侵权产品更规模化,获取更多侵权利润,2010年2月,被告(二)法定代表人王*的丈夫滕*(被告(一)的法人代表)又专门成立瑞思*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生产和销售涉案机械设备,并广为宣传。仅据原告收集到的事实和被告(一)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所载明证实,其制造、销售该产品就多达22台套,其中包括被告(二)2台、被告(三)2台、被告(四)2台、被告(五)1台、被告(六)1台。以及滕连山开办的果美*限公司2台和黄骅绿之源食品3台,黄*生态、黄骅市枣园生态、黄骅冬盛枣业、黄骅天盛枣业、黄*枣业、黄骅市*有限公司、黄*丰食品、沧州市德瑞康、南皮县*限公司各1台,以上共16家企业均购买使用了该产品。

经原告对上述产品调查对比,上述产品已完全落入原告ZL01234630.6号专利的保护范围,各被告制造、销售和使用该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侵权获利数额巨大,同时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特别是被告利用巨额非法获利的财力和低质压价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二)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三)、(四)、(五)、(六)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产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令被告(一)、(二)、(三)停止侵权产品的宣传活动。

被告辩称

被告黄骅市*有限公司、黄骅市*有限公司辩称:1、争议的涉案专利已经过了保护期,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原告没有提供实际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获利或损失,请求赔偿100万元没有依据。

被告宁波素子园八味食品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合法购买的油炸机,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责任。

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涉案专利文献。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2年6月19日;授权公告号:CN2495120Y,申请号:01234630.6,申请日:2001.8.30,专利权人:秦皇*发展公司,地址:066001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峰南里701院,设计人:韩国刚、李*。实用新型名称: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摘要: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属于食品加工机械领域。由(一)带中间隔板的油炸机罐,集真空油炸、脱油和储油为一体;(二)上置式料蓝离心脱油装置;(三)组合式无泄漏料;(四)外循环油脂连续加热和过滤装置;(五)真空装置;(六)电控装置所组成。具有结构简单、容易制造、效率高等特点。使油脂加热迅速,油温低而平稳。油脂不易裂变,物料受热更均匀,制品质量提高,能耗降低。

2、被告黄***限公司、黄骅市*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和住所地情况。

3、被告瑞思达公司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及侵权产品销售范围。

4、被告瑞*公司法人代表滕*谈话录音。证明被告瑞*公司与天*司同为滕*家庭企业及共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事实。

5、被告天*司、瑞*公司网络宣传资料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6、被告浙江宁波素之园八味食*公司等购买使用侵权产品照片。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7、被告生产销售使用侵权产品统计表及照片和取证说明。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8、原告涉案专利检索报告。证明本专利稳定性及有效性。

9、涉案被侵权专利产品利润表。

10、被告宁波素子园八味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使用的被告(二)生产和销售的侵权产品照片及证明。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裁定,对于被告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案产品“真空油炸脱油机”进行了拍照、勘验。其中被告黄骅市*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制造的涉案产品照片七张;被告黄骅市*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涉案产品七张;被告黄骅*品厂正在使用的涉案产品七张。

庭审质证时,被告(一)、(二)对于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没有异议,但是。专利已经到期,即使侵权,法院判决也要以专利状态为准。对于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和我们公司没有关联性。对于证据3,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专利权,原告拿了被告的宣传资料,没有涉案侵权品的实物,通过图片怎么能看得出来机械的结构。证据4的通话录音,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私自录音,是侵犯了我们的权利。证人不到庭,对真实性表示怀疑。证据5、6通过广告和照片,不能证明我们的产品和他们专利一致。证据7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8的证明力我们表示怀疑,我们再次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提交了证据,我们认为原告专利没有新颖性,我们的产品没有落入到了其专利保护范围。对于证据9,这是原告单方说的,不可信。对于证据10,我们没有向宁波素子园出售过涉案产品。

庭审质证时,被告宁*品有限公司认为,我们公司没有从被告1、2处购买涉案产品,其他证据与我公司无关。宁波素*有限公司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从黄骅市*有限公司购买低温真空脱水机设备及技术转让合同,但是,其举证时,没有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本院证据保全,从被告1、3、4处拍照的真空油炸脱油机照片,原告认为,这些照片说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1、2认为,从照片不能看出侵权。宁波素子园八味食品有限公司认为与其无关,不予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1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授权公告日:2002年6月19日;授权公告号:申请号:01234630.6;专利权人:秦皇*发展公司,设计人:韩国刚、李*。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

1.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由带中间隔板的油炸机罐、上置式料蓝离心脱油装置、组合式无泄漏油炸料篮、外循环油脂连续加热和过滤装置、真空装置和电控装置所组成。其特征是:

油炸机罐(2),中间有隔板(32),隔板(32)上部为油炸脱离室(2a),隔板(32)下部为储油室(2b)。

离心脱油装置,由机罐(2)上的减速机(1)、机罐(2)内的脱油主轴(40)、上料篮定位盘(29)和下料蓝定位盘(31)所构成。脱油主轴(40)、下端由隔板(32)中心的下轴承室(34)定位,上端由机罐(2)顶部中心的上轴承室(41)定位,并通过联轴器(42)与减速机(1)相联接。

组合式料蓝,由3-4个扇形柱状网篮组成。

外循环油脂连续加热和过滤装置,包括:由机罐(2)下部的储油室(2b)、主回路出油管(16)、循*(15)、滤油器(14)、板式换热器(13)、和主回油管(12)相连通构成的油脂循环主回路;主回油管(12)与上分支油管(7)、阀门(6)和带斜开口的上回油管(5)连通构成油炸分支回路;主回油管(12)与下分支油管(10)、阀门(9)和下回油管(8)连通构成油脂预热分支回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油炸料篮(30);由扇柱形篮体(46)、活动提手(45)和插板(43)构成。篮体(46)和插板(43)为孔网板,篮体(46)一侧的直面上设有槽口(44),槽口(44)宽度和高度与插板(43)相适应,篮体(46)内设有1-3个带网孔的分层隔板5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机罐(2)的中间隔板(32)上设有溢流管(37)和清理孔盖(36)。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脱油主轴(40)对应有油炸料篮(30)高度,设有T型螺纹(28)、与上料篮定位盘(29)的中心轴套(50)T型螺纹相配合。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阀门(6)、(9)、(11)、(21)可以是普通阀门,也可以是电磁阀。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上料篮定位盘(29)和下料蓝定位盘(31)由中心轴套(50)、分区板(47)、圈板(51)、环板(48)和托板(49)所构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储油室(2b)下部有管状加热器(35)。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其特征是:油炸脱油室(2a)地步的泄油管(20a)、泄油阀门(21)和储油室(2b)、上部的排油管(20b)相连通。

被告(三)、(四)、六使用的涉案产品,其结构是带中间隔板的油炸机罐、上置式料蓝离心脱油装置、组合式无泄漏油炸料篮、外循环油脂连续加热和过滤装置、真空装置和电控装置所组成。只是组合式料蓝,由5个扇形柱状网篮组成。原告专利之组合式料蓝,是“由3-4个扇形柱状网篮组成”。被告(一)黄骅市*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涉案产品,其组合式料蓝“扇形柱状网篮”从照片中看是6个。

在本院2010年11月11日证据保全时,被告(二)黄骅市*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没有发现涉案的真空油炸脱油机。腾连治介绍,原来的机器拆除了,准备换新的。

被告(六)宁波素子园八味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涉案产品,系从案外人处购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专利“一种真空油炸脱油机,专利号:01234630.6”,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在专利保护期内,未经原告许可,他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生产、使用和销售。

第一被告生产,第三、四、六被告使用的涉案产品,除组合式料篮外,其它部分与原告专利相同。关于涉案产品中组合式料篮,其“扇形柱状网篮”无论是3-4个,还是5-6个,因涉案产品与原告专利是同类产品,出自于同样的用途和为了同一个目的,是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不用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属于等同,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原告专利已经超过了保护期,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第一、二、三被告停止对于侵权产品的销售宣传活动,依法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在原告专利有效期内侵犯原告之专利权的行为,原告要求判令第一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不能证明因被告侵权自己受到的损失,根据第一被告的侵权性质,时间、及规模,酌情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因为没有发现第二被告处涉案侵权产品,原告要求判令第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第一被告黄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秦皇岛*有限公司损失10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3800元,由第一被告黄骅市*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人民币直接向河北*民法院交纳),上诉于河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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