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州**限公司与裕**鑫烟酒商店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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