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高*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案均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高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俊**限公司与烟台立成新型护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