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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龚**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邹城市。

委托代理人孟**,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男,43岁,汉族,工人,住邹城市。

原告刘**与被告龚**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龚培友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找到原告去邹城市摩天泰

和佳园进行二次结构的工程施工。2014年4月25日,由被告向原告亲笔书写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下欠刘**摩天泰和佳园工资款12800元壹万贰仟捌佰元整在2014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龚**2014、4、25”。随后,被告于2014年5年底给付1万元,现下欠2800元。因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给付下欠的工资款,原告诉至我院。

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庭审查证认定的,书证已收存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龚**欠原告刘**工资款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份,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欠原告刘**工资款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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