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2015)威*初字第31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抵押给山东慧*有限公司并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查封,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产管理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5)威*初字第2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