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张*等203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李*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的(2014)宁*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宁执字第5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