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与x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xx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xx之委托代理人xx及被告x*司之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诉称,其与xx系夫妻关系,再婚组合。xx系原上*xx厂退休职工,生前退休工资为每月人民币(以下同)2,054元。上*x厂于2000年由上*大酒店兼并,x*司系上*大酒店上级单位,于2001年3月21日向工商局出具了《企业法人歇业保结书》,承诺上*xx厂的一切债务均已清理完结,注销后如有债权债务等事宜,概由x*司承担。后上*xx厂于2001年12月7日注销。xx与xx结婚前,曾与前夫育有一女xx,xx生前因女儿xx未对其尽赡养义务,曾于2008年6月立书声明拒绝xx于其死后办理丧葬事宜,又于2010年5月7日与xx共立遗嘱,表示其名下所有遗产归xx所有,养老送终一切事宜交予xx、xx、xx处理。xx于2011年2月2日去世,xx及xx委托人xx、xx、xx为xx办理了一切丧葬事宜。因xx为xx亡故后的丧葬办理支付了一切费用,且年事已高,系xx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现请求判决x*司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共计1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辩称,其同意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3,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xx与xx于1958年4月8日结婚。xx原系上*xx厂退休职工,于2011年2月22日因呼吸衰竭逝世,去世时每月养老金为2,054元。上*xx厂于2001年12月7日注销,x*司曾于2001年3月21日向上海*管理局出具《企业法人歇业保结书》,承诺上*xx厂的一切债务均已清理完结,注销后如有债权债务等事宜,概由x*司担保。

2012年5月15日,xx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司支付职工遗属待遇,即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3,0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裁决,以xx的申请事项超过申诉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xx不服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企业法人歇业保结书、企业注销通知书、银行存折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为丧葬补助费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现x*司同意支付xx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共计1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xx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3,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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