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李**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贵*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于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寇**与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