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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贵*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贵永撤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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