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贵永撤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李**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任**与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外建(北京)**有限公司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