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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尹*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1元,由尹*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1.5元,由尹*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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