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水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水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北京**有限公司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苑美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臧**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中太建设**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时**限公司与GOFTARI KHIBARI AMIR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