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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冯*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冯*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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