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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苑美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苑美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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