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宋*申请执行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14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范*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西*(商)初字第14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孙晓东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