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范*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宋*申请执行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14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范*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西*(商)初字第14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孙晓东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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