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与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汤*与被执行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5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高*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前给付原告汤*借款本金四万五千元及利息七千五百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一日前给付原告汤*借款本金四万五千元及利息七千五百元。二、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元,由原告汤*负担(已交纳)。权利人汤*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073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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