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因与被告辛*、轩*(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向原告江*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16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江*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于**与于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何一飞与于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于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肖*与聂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郝**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徐*一案执行裁定书
隋**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与殷德朝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