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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轩**(北京**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因与被告辛*、轩*(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向原告江*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16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江*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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