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隋**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7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王*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偿还原告隋*借款二十六万四千元。二、被告王*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隋*利息三万六千元。三、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元,由原告隋*负担(已交纳)。权利人隋*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隋*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隋*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58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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