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门*于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马*运费二万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门*负担(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马*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门*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门*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马*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73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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