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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于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佳*与被执行人于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商)初字第5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于会刚于二〇一五年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向原告于佳*偿还借款二十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于佳*负担一千零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于会刚负担一千零七十五元(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于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于会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佳林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6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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