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13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李*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田**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宏和谐国际**公司与华**(苑**之夫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苑**(兼原告华*刚委托代理人与中宏和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于**与于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何一飞与于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于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肖*与聂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郝**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