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4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给付人民币410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董*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东执字第06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确定内容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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