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13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赵*负担45元(已交纳),由刘*负担398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后收取3650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