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北京**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邓*与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邓*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司给付借款9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雷*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司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雷*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邓*申请执行的借款90000元尚未清偿。现申请执行人邓*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雷*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及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雷*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雷*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雷*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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