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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限公司与北京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公司、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公司、张*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公司、张*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金*限公司、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60元(含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嘉*限公司负担414元(已交纳),由北京金*限公司、张*负担13646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2元,减半后收取6696元,由北京金*限公司、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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