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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和谐国际**公司与华**(苑**之夫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宏和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苑银妍、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09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宏和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苑银妍与华*向法院提交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10年11月19日,但其向法院提交的全部转帐凭证期间为2009年至2011年,全部转帐凭证上的金额相加小于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且一部分转帐凭证也无法证明其转帐事实,由此说明2010年11月19日的借条不具有真实性,借条上所记载的金额也不真实,一审法院对借款的实际金额并未审查清楚。另外,一审法院对出借人的出借能力,资金来源等亦未予以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审查不清,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0916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双方的陈述及帐务往来情况,说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苑银妍与华*提交了债权构成的相关证据,印证了借条的真实性,中宏和谐国际*公司对苑银妍与华*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仅对以案外人名义的汇款及现金形式给付的款项不予认可,但中宏和谐国际*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借条的真实性。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中宏和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宏和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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