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北京华源之星国际**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谢*与北京华源之星国际*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之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谢*于2015年7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华源之星公司给付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1217845元。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华源之星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华源之星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华源之星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谢*申请执行的1217845元未受清偿。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华源之星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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