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萍*与钱**(系吴**之妻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门民初字第742号关于吴*、钱*与钱*、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现下落不明,钱*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金额609800元及其利息未能执行,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钱*、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钱*释*被执行人钱*、刘*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