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与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司)与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朴*给付货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21元,共计101721元。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朴*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朴*向本院履行案款20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耀*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21元,共计101721元,已执行20000元,尚有81721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755号民事判决尚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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