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于2015年9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给付借款127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黄*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的借款12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清偿。现申请执行人王*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及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黄*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