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聂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肖*与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丰民(商)初字第19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借款十六万五千元;二、驳回原告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元,由原告肖*负担一百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聂*负担一千七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肖*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聂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聂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聂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聂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80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