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郝*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商)初字第06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郝*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四十万九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三十五元,由被告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郝*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郝*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73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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