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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与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3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栾*向原告赵*偿还借款本金一万五千二百元(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偿还四千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前偿还四千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偿还四千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偿还三千二百元);二、诉讼费一百一十五元,由被告栾*承担。权利人赵*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栾秋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栾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栾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栾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栾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栾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79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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