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于**与于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何一飞与于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于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肖*与聂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郝**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徐*一案执行裁定书
隋**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与殷德朝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与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