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孙*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20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徐*偿还孙*借款三万元(于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前支付一万五千元,二○一五年八月三十日前支付一万五千元);二、徐*支付孙*逾期借款利息(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二○一五年八月三十日前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徐*负担(于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前交纳)。权利人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磊名下车牌号为京QM2810的车辆,除此之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58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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