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李**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李*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前偿还原告何*借款及利息共计三十七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五十八元,由原告何*负担(已交纳)。权利人何*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何*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70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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