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与殷德朝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与殷*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7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殷*朝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前偿还申*借款十万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申*借款十二万元,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偿还申*借款十二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元,由申*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殷*朝负担三千元(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申*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殷德朝名下位于丰台区刘家村XXX号院XX楼X门XXX房屋一套。本院依法查询了殷德朝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申*询问,申请执行人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殷德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殷*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殷*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60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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