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刘**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范*与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范*与刘*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东*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根据双方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借款金额确认书》,刘*承诺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本金贰仟伍佰万元整及利息二百万元整偿还给范*。

申请人范*与刘*于2015年11月3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范*与刘*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市东*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东调字(2015)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