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正*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杨**与河北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河北坦**限公司、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蔡**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谢*与高飞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何**与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安**与常阔、安**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孙**与张*等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安**与常阔、常**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马**与曹**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戴**与蔡**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