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正民新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正*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新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杨**与河北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河北坦**限公司、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崔**、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郭**、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高飞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何**与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付**与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付*与张**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何**与梁*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