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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4)第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訾*甲、乔*、刘某某、赵*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訾*甲、乔*、刘某某、赵*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为了向烟酒商店推销假冒的名酒,化名周天发。从2010年12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向神木县“国阳名烟名酒”超市经营者赵*销售假冒52水晶五粮液白酒19箱(每箱6瓶)、假冒国窖1573白酒23箱(每箱6瓶)、假冒飞天茅台白酒1箱(每箱12瓶),被告人赵*已将上述假冒白酒全部销售,销售金额约58650元,非法获利8150元;向神木县“阳光名烟名酒”超市经营者乔*甲销售同样包装数量的假冒52水晶五粮液白酒27箱、假冒国窖1573白酒28箱、假冒飞天茅台白酒4箱。除神木县公安局查获了被告人乔*甲假冒国窖1573白酒12瓶、水晶五粮液30瓶、五粮液1618白酒24瓶和飞天茅台28瓶,并予以销毁,其余部分已销售,销售金额约61482元,非法获利约5616元;向神木县“精阳”超市经营者訾*甲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6箱、假冒飞天茅台白酒5箱,被告人訾*甲除了自己用了4箱假冒1573国窖白酒外,其余部分已零售,销售金额约68400元,非法获利约为人民币30800元;向神木县“汇众名烟名酒”经营者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假冒52水晶五粮液白酒4箱、假冒国窖1573白酒10箱、假冒飞天茅台白酒5箱,被告人刘某某共计销售上述白酒约15箱,销售金额约61540元,非法获利约2734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给被告人赵*、訾*、刘某某、乔*甲出售假冒52水晶五粮液白酒、假冒国窖1573白酒、假冒飞天茅台白酒,经神木*证中心价格鉴定销售价约为人民币203000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3000元。

另查明,神木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查获现金17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所有的农业银行卡存有现金34244.7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赵*、訾*、刘某某、乔*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訾*乙的证言,证人任某某、乔*乙、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榆林*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赵*、赵*、赵*、李*的证言,记账的笔记本一个,货物托运单三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及现场笔录,鉴定书,注册商标登记证明,神木*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訾*甲、乔*、刘某某、赵*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向他人出售,销售金额均达到数额较大,故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是在公安机关排查过程中发现形迹可疑,被询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訾*甲、乔*、刘某某、赵*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訾*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乔*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赵*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0元,被告人訾*甲违法所得人民币30800元、被告人乔*甲违法所得人民币5616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340元、被告人赵*违法所得人民币8150元,依法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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