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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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