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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