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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凌*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凌*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开始同居,生育一女孩凌*乙。后双方于2010年10月19日在张家**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12年被告工作调动,9月被告开始在正定**空工公司上班,原告于当年10月也到正定,与被告在同一单位上班。2012年年底,被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双方的夫妻关系恶化,经常吵架打架。2014年10月被告把原告和孩子都赶出来了,无奈原告于2014年10月回到了张家口,之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凌*甲辩称,我不是原告说的有婚外情,要求婚生女孩由我抚养,我不要求原告负担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我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开始同居,生育一女孩凌*乙。后双方于2010年10月19日在张家**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12年被告工作调动,9月被告开始在正定**空工公司上班,原告于当年10月也到正定,与被告在同一单位上班。2014年4月,原、被告因生气吵架后分居生活,双方的女孩凌*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被告现在河北航**定机场工作,月基本工资3000元左右。庭审中被告同意和原告离婚,同意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每月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500元,两个月付一次,给付抚养费时原告应当允许探视孩子。原告则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被告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太低,不同意被告给付抚养费的意见。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说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也同意在离婚后其随原告生活,故在原、被告离婚后,双方的女儿凌*乙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凌*乙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5年8月至凌*乙独立生活为止每月给付原告凌*乙的抚养费650元。

原告允许被告每月探视女儿凌*乙一次,原告给予协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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