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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原告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年月,原告到被告家,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举行结婚典礼,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李*乙。2000年原告离开被告家,数年后儿子李*乙去世。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又分居15年之久,不存在感情修复的前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年月,原告到被告家,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但举行了结婚典礼。年月,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李*乙。2000年初,原告离家出走。1998年,儿子患肌肉萎缩,2006年1月7日,原、被告共同生活唯一的孩子李*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离家出走后,对儿子的生活不管不问,儿子患病期间,原告没有给予任何的照顾,儿子去世时原告也没有回来,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应当承担其离家出走期间儿子的医疗费、生活费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原告到被告家,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年月,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李*乙。2000年初,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1998年,儿子患肌肉萎缩,2006年1月7日,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唯一孩子李*乙。2014年底,原告要求离婚,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认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0年初,原告离开被告家后,双方分居至今,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认为,2000年初,原告离家出走后,对儿子的生活不管不问,儿子患病期间,原告没有给予任何的照顾,儿子去世时原告也没有回来,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应当承担其离家出走期间儿子的医疗费、生活费,按每月500元标准,赔偿7年,共计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年月,原告到被告家,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又生育儿子李*乙,双方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已具备了事实婚姻的相关要件,故对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2000年初,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已达15年之久,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当予以准许;原告离家出走后,儿子李*乙患病,后又因病去世,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原告应当予以承担,因原告没有履行该义务,离婚时,应当给予被告适当补偿。对于补偿款的数额,参照原告现在的生活条件、原告离家出走的时间等,本院酌情认定3万元。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蒲*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原告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李*甲30000元。

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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