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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诉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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