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诉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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